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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責任的權利還是權力

心理3W
追究責任的權利還是權力

責任和權利本是二個概念,但是二者是密不可分。因為權利和責任是對等的,有多大權利就應盡多少責任。權利越大盡的責任也就越大。因此平時人們所說的追究責任權利,實際是責任上的錯誤,不到位或者越位等原因,但歸根到底還是追究當事者的權利。

一、追溯與追訴的區別,追溯是追究到以往或者之前。而追訴是對過去的犯罪行為,在法定的時間內追究刑事責任。

二、權利和權力的理解,你可以這樣區分,公民的是權利,而國家的是權力。其實權力是一個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權支配他人的強制之力。

三、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四、 權利與權力的區別:

1、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3、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只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4、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擴充套件資料追訴時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權利,暫時因為某些原因沒有追究責任,但不排除以後可以提起訴訟追究責任的權利。這句話並不屬於法律專業術語,也沒有什麼實質意義。行為人現在所實施的行為,不意味自己已經放棄對被開除者繼續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責任的權利。

保留追訴權後,如果是符合起訴條件的,就可以起訴。起訴的條件有: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標籤:權力 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