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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車安全告示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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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車安全告示牌要求

國家對危險品車有嚴格的管理要求,因車輛承載危險品,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對車輛安全告示要求主要有:對車身應噴塗有危險品標誌,在車身上正前方設定三角形的危險品警示燈並保持良好,在車前部明顯位置掛危險品標牌。在裝載危險品貨物外集裝位置設明顯標識,保證車輛載危險品處於密封狀態,車後設置危險品處置措施說明,保證車輛符合國家標準及要求才可從事危險品運輸作業。

為加強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進一步加強專用車輛安全標誌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1、使用的標識標誌主要指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誌燈、牌懸掛和運輸車輛的承載部分(罐體、欄板)標識標誌,內容主要包括底色、色帶、警告語、包裝標誌和安全標籤等。

2、各類安全標誌的日常管理由安全經理負責,包括安全標誌的統計,標識位置,標記的更新維護等內容。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誌燈、牌的懸掛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92)執行,三角形頂燈放於駕駛室頂部表面前端中間位置,標誌牌固定安裝於車輛尾部的右方與車輛號牌相對應,不得隨意懸掛或放置在駕駛室內。

4、罐車輛罐體外表底色應統一噴塗銀灰色按(GB-3181《漆膜頗色標準樣本》規定),低溫型罐車堆體外表面為鋁白色不鏽鋼質和鋁質罐可使用金屬原色。

5、公司車輛罐體貼上色帶要求:

(1)沿罐體水平中心線四周或貼上一道表示介質種類的環型色帶(反光),顏色根據載運的物質予以區別(載運易燃介質塗紅色、腐蝕介質塗黑色、毒性介質塗黃色)。

(2)色頻寬度按照車輛載質量分為三種。

(3)企業標誌應設定在罐體前部色帶的上方位置,尺寸不大於600mm×600mm。

6、槽罐車輛在車輛罐體兩側色帶上部中央位置噴塗“危險品”(大紅色反光)字樣,字型為黑體.字高不小於250mm規格。

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應在罐體兩側色帶上方中央位置噴塗“嚴禁煙火”(大紅色反光)字樣,字型為黑體,字高不小於250mm規格。

7、包裝標誌和安全標籤,應分別安裝在車輛承載部分兩側前部和尾部中央位置。

標牌尺寸根據車輛載質量分為兩種。標牌內容包括:

(1)標牌右面按照GB190-90《危險貨物包裝標誌》規定的圖形、字樣、顏色標明標誌圖形。

(2)標牌左面依照《危險貨物安全標籤》標明物質名稱、編號、警示詞、危險性概述等。

(3)標牌下方主要表明滅火方法、安全措施、應急諮詢電話等內容。

8、停車場的安全警示標識包括:危險區域禁止煙火,禁止使用手機標誌等。

上述警示標識由安全經理根據現場安全需要而定製相應的標識。

9、裝卸場所的安全警示標識包括:

預防觸電,預防高空墜物,危險區域禁止煙火,禁止帶火種,禁止使用手機,車輛限速標誌等。

上述警示標識由各駕駛員、押運員嚴格遵守各裝卸場所的標識規定

10、車輛停運檢修或公路緊急檢修,車輛應懸掛“檢修標識”和牌,打開車輛警示燈,維修區域設明顯的安全警戒線或警示標識,並根據檢修性質懸掛相應的安全標識。

11、現場固定安全標識應隨時保持完好,醒目,由公司負責更新,現場臨時用安全標識,如檢修標識等,一旦車輛檢修結束恢復正常執行狀態,應及時撤換相應的安全標識。

標籤:危險品 告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