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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衝突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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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衝突法律定義

肢體衝突是指雙方肢體的接觸,如互相踢、打、抓、撓等,互扔東西只能是雙方爭吵後,俗話叫吵架。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實施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為。行為方式一般採用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

毆打他人屬行為犯,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即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毆打的行為方式、行為地點和傷情輕重等,應當作為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標籤:肢體衝突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