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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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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最新政策

申請候安居型商品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提出候申請之日(含當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在提出候申請之日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療保險,不含少兒療保險,下同)累計繳費5年以上。申請人屬《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定的人才的,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且不受該辦法規定的年齡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後補繳社會保險的時間不納入累計繳費時間。

(三)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購買過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

(四)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產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自建私房、違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設用地,且在提出候申請之日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為。

(六)符合申請條件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下列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不受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限制:

1、經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一、二、三、四級殘疾人

2、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撫卹定補優撫物件。

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請的,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週歲的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年滿18週歲的子女不能列為共同申請人。未滿18週歲的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的,不影響其成年後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年齡後以單身居民身份申請本市住房保障。

無本市戶籍的現役人,可以以申請人配偶的身份作為共同申請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提出候申請之日年滿35週歲的單身居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以個人名義提出候申請。

1、滬籍單身人士。單獨名下無房,本人和父母共有不超過2套(含2套),可以新購一套安居房。

2、滬籍已婚人士。(1)夫妻雙方都是滬籍:a.夫妻雙方各自和父母共有不超過2套(含2套),則可以再購置一套。b.夫妻一方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無房,可新購一套安居房。c.夫妻一方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與父母共有1套,可新購一套安居房。d.夫妻一方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與父母共有2套,可新購一套安居房。e.夫妻一方和父母共有超過4套(含4套),限購。(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滬籍,另一方非滬籍:a.購買第一套安居房,可以單獨上非滬籍一人,但需提供滿5年社保或滿5年個稅證明。b.購置二套安居房必須上海滬籍的人上產證,否則限購。

3、夫妻離異下:(1)婚姻存續期間所出售的房屋不在安居房限購範圍內(產權證登記日期在離婚日期前)(2)離異後現家庭及原離異家庭夫妻雙方新購入住房需計入套數(3)離異時未出售或贈予房屋,離異後出售或贈予房屋依舊計算在內(離異後已贈予房屋是否計入套數,以具體各交易中心為準)(4)其餘限購政策不限(限購前與父母共有住宅,按原規定提供親屬證明可剔除套數,若原配偶一方需配偶方提供材料)(5)離異已滿3年,不受新政影響,各自雙方可以新購安居房(6)離異後復婚按新政策執行。

4、非戶籍購置安居房政策。(1)非戶籍家庭限購置一套安居房,但夫妻雙方必須至少一方提供社保或個稅,自購房之日前連續繳納滿5年及以上。(2)居住證滿三年(免交房產稅),所需證明: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收入證明、納稅證明、居住證。

5、特殊群體。

(1)上海市集體戶口。按滬籍政策執行,但需注意滬籍證明號:如90、98、97為滬籍。滬籍證明號:99是靠上海地區戶口,為非滬籍,按外地戶籍政策執行。

(2)外國籍或港澳臺同胞。提供滿一年的上海勞務合同和滿一年的稅單,可購置一套安居房。(要求勞務合同和稅單公司必須一致)。

(3)在讀博士、博士後。要求已婚並提供學校證明(學歷證明),無需提供滿五年社保或滿五年個稅,可購置一套安居房。

(4)部隊人員購買住房。

a.原籍是上海戶籍,按上海戶籍政策執行。單身可購置一套、結婚可購置2套。

b.原籍非上海戶籍,按外地戶籍政策執行。單身不可購買、結婚可夠一套。(注:1、部隊須出具證明,並寫明身份證號、軍官證號、戶籍狀況、結婚狀況、有無未成年子女,出生證編號。2、部隊人士指的是軍官、士兵或士官原籍非上海是不可買房的。)

6、臨港購置安居房政策。非滬籍單身且在臨港新片區工作滿1年以上,購房資格由家庭調整為個人社保年限由原定的5年縮短至3年。

標籤:安居房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