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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原因

心理3.13W
放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原因

一、財務核算不健全且不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發生的研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二、非創造性運用科技新知識,或非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發生的研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三、不屬於稅法列舉的研發費用支出不得加計扣除。

四、委託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由委託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再加計扣除。

五、委託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對委託開發的專案,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該研發專案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託開發專案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六、納稅人未按規定報備的開發專案研發費用不得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七、企業集中研究開發的專案的研發費應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合理分攤,各公司申請加計扣除時,應向稅務機關依法提供協議或合同,對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的,研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八、研究開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劃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計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專案,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十、有錢任性。

公司因財務人員不足,不能按稅法相關規定對研發支出進行單獨核算,因此未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研發專案立項時應設定研發支出輔助賬,年末彙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並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註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人在進行年度申報時應按照《“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填報《研發專案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並按照《研發專案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填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

標籤:扣除 加計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