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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種危害社會嚴重犯罪

心理2.97W
八種危害社會嚴重犯罪

八種嚴重故意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

1、犯故意殺人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3、強姦

4、搶劫

5、販賣毒品

6、放火

7、爆炸

8、投毒罪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4、注: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

殺人、爆炸、搶劫、綁架、強姦、傷害、縱火、投毒

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在刑法理論上稱為特別防衛權,無限防衛權.

標籤:犯罪 八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