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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許周公放火的典故

心理2.45W
只許周公放火的典故

宋朝年間,有個人名叫田登,新任州官。

他專橫暴戾,欺壓百姓,最忌諱別人直呼其名,甚至不準百姓在講話和文章中用到和“登”同音的字,誰有觸犯,毒打勿論。於是,舉州軍民只好把“點燈”說成“點火”。

這一年元宵節來臨,城裡照例要放彩燈。田登為表示與民同樂,假惺惺地允許老百姓進城觀燈,便吩咐下人在街上到處張貼布告,佈告上書:“本州依例放火三日”,為避忌諱,“放燈”統統寫成“放火”。

百姓見了一片譁然,都氣憤地說:“只許州官放火,不準百姓點燈,是何世道!”

出自宋代陸游《老學庵筆記》

田登做州官時,自己規定要避諱他的名字,誰誤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氣,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於是人們不得不把“燈”叫作“火”。正月十五擺設花燈,允許民眾進城觀看,吏卒書寫告示,公佈在集市上:“本州依照慣例,放火三天。”所以就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就是來源於此。

後指為允許當官胡作非為,不許百姓正常活動。

“只許周公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出自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五:“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後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形容統治者可以為所欲為、胡作非為,而人民的正當言行卻受到種種限制。亦泛指自己任意而為,反而嚴格要求別人或不許他人有正當的權利。

標籤:周公 放火 只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