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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任車險人傷賠付標準明細

心理3.07W
國任車險人傷賠付標準明細

一、人保交強險人傷賠付標準

有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後的標準)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賠償最高限額:12.2萬

無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後的標準)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賠償最高限額:1.21萬

駕駛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應當支付治療、事故、護理和交通費。根據實際原因進行損害賠償。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被保險人負有責任時,交易力量保險對每起事故的賠償限額為:死亡殘疾人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