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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平縣王紅判決

心理2.24W
鎮平縣王紅判決

被執行人:王紅,女,生於1969年9月27日,漢族,住鎮平縣。

被執行人:王世勝,男,生於1970年9月29日,漢族,住鎮平縣。

被執行人:王相傑,男,生於1961年4月15日,漢族,住鎮平縣。

被執行人:王生澤,男,生於1965年1月15日,漢族,住鎮平縣。

申請執行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平縣支行與被執行人王紅、王世勝、王相傑、王生澤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據本院(2018)豫1324民初2349號民事調解書:一、被告王紅、王世勝於2018年6月30日前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平縣支行200000元,剩餘本金及利息於2018年7月5日前付清二、被告王相傑、王生澤依照保證合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案件訴訟費7209元,減半收取3605元,由被告王紅、王世勝承擔。

本院於2019年1月15日立案執行,2019年1月15日向王紅、王世勝、王相傑、王生澤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限三日內報告財產,履行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逾期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在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執行和解並履行270000元,剩餘部分兩個月內還清。申請執行人對此表示認可並撤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