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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107條司法解釋

心理3.32W
公務員法107條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公務員如果想通過持股進行投資的,如果涉及到的企業與原職務的性質相關,需要在退休後的三年進行投資,退休後直接持股是違反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