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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六項規定具體解釋

心理1.77W
公安部六項規定具體解釋

公安部六項規定內容具體如下:

1、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縣及以上行政區域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

2、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縣及以上行政區域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檔案

3、嚴禁在管轄爭議解決前,擅自派警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辦案。依法依規進行先期處置的除外

4、嚴禁對異地公安機關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續完備的辦案協作請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撓、製造管轄爭議、爭奪案源戰果,或者設定條件、收取費用、推諉拖拉

5、嚴禁違反保密規定洩露異地公安機關提出的辦案協作請求資訊

6、嚴禁未按規定報經批准,佩戴槍支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執行任務。現場緊急情況除外

民警休假在家可以飲酒,但外出飲酒就要報備。《六項規定》看似在禁酒,實則是在保護民警的身心健康,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和工作紀律。

對此,各級公安機關紀檢、政工、督察部門組成督導檢查組對本單位落實情況開展實地督導,持續發力,一錘接著一錘敲,一環接著一環擰,特別是 “八小時之外”等重點環節,健全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做到嚴在平時、管在日常,形成“不敢違”的氛圍。

  一、嚴禁在工作日、值班備勤、安保任務、公務出差、學習培訓期間和其他工作時間飲酒。    

 二、嚴禁領導幹部之間、單位之間相互宴請。

  三、嚴禁接受下屬或地方公安機關宴請。 

  四、嚴禁接受管理和服務物件宴請。  

  五、嚴禁出入私人會所或參與“一桌餐”。 

   六、嚴禁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酗酒。 

    另外,嚴禁著警服或者駕駛、乘坐警車到公共場合吃喝飲酒嚴禁攜帶警械、涉密檔案資料、駕駛車輛時飲酒。 

標籤:六項 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