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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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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

(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

(三)使用歧義性語言進行商業宣傳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物件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一、不正當競爭被侵權人損失由誰負責

1、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被侵權人損失的,由侵權人承擔賠償的責任,侵權賠償數額依據以下方式確定:

(一)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二)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三)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四)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市場經營者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只有市場經營者實施法律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才構成不正當競爭。所謂經營者,是指一切從事商品市場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眾多的企業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參與商業、服務業競爭活動的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和合夥組織等。在市場中處於消費者地位的民事主體不屬於經營者。

2、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物件主要是同業經營者

不正當競爭行為,通常發生在同行業經營者之間,主要是不法行為人對其同行業其他經營者權益的侵害。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時對消費者的權益也構成損害,但消費者權益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進行保護,該種行為不屬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規範的範圍。由於競爭發生在同行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因此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物件也同樣是生產或經營同類商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企業。

3、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指這種行為直接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具體規定。如果違反了其他法律而沒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則這種行為一般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4、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性

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通常導致其他經營者權益的損害,也可能損害尚未發生,但同業經營者合法權益卻已受到現實的危險。如果放任不正當競爭行為繼續進行,必然會造成損害的結果。因此,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性包括對其他經營者權益的實際損害以及現實的侵權危險。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被侵權人損失的,由侵權人承擔賠償的責任。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