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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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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標籤:六十七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