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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268條全文

心理1.09W
刑訴法268條全文

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據此,正式確立了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

但實踐中,該項制度存在虛化現象,仍有待深入落實,主要表現在:調查主體混亂,司法行政機關、街道、社群等均可進行調查,主體不固定,權責不清,易互相推諉調查報告失範,報告一般僅粗略載明未成年人學習簡歷、家庭情況等,未能全面反映個人品行、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內容程式機制缺位,社會調查委託流程、迴避、管轄、採信等程式性問題規定不明等。

標籤:全文 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