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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規定

心理2.63W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