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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仲裁不直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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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仲裁不直接起訴

一、同類案件較多,直接訴至法院容易得不到及時解決

勞動爭議案件是訴訟案件中數量比較多的案件。而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本身已經數量及其龐大,如果將勞動者案件不經勞動仲裁的前期解決程式而直接推入訴訟階段,將導致大量勞動爭議案件集聚在法院,將使得本已經案件量較大的民事訴訟業務急劇增大,勢必影響民事案件的及時有效解決。

而勞動爭議案件是涉及到勞動者基本生計的案件,其爭議焦點往往是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生存類需求的案件。此類案件如果久拖不決,一方面會影響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會影響一個區域的勞資關係穩定。我們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仲裁的時間規定及民事訴訟法對訴訟程式的時間要求可以看出,勞動仲裁的時間更短,更有利於及時的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解決爭議訴求。只有在上述程式無法實現該目的時(即,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不服),才會將民事訴訟程式匯入,以進一步解決該勞動爭議。

二、勞動糾紛屬特殊民事爭議,專業裁處有利於最小影響範圍內化解矛盾

勞動仲裁的第二個作用在於該程式專業裁處性,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小影響性。勞動仲裁案件只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六種勞動爭議案件。由此也決定了其在解決勞動爭議方面的相對專業性。

不僅如此,勞動仲裁程式還有一股重要特點,即,勞動仲裁能夠在較小影響範圍內解決勞動爭議。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不希望將勞動爭議案件搞得影響過大。尤其對於勞動者而言,在裁判文書公開化的今天,無論勞動者是勝訴還是敗訴,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文書公開後都多少會對勞動者的就業帶來一定的影響。當然這個同時也是當前裁判文書公開制度改革時應當考慮到的問題,但在當前情況下,勞動者在將案件推入訴訟程式之前的確需要考慮這個問題。

相比而言,勞動仲裁程式則具有相對的不公開性。普通第三人很難通過網際網路或者其他公開途徑直接查詢到勞動仲裁案件的裁決結果。勞動者如果能在這個階段解決勞動爭議對自己更為有利。當然勞動爭議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不良影響問題只是其中的一個衡量點。

三、與訴訟程式結合,有利於保證公平正義的有效實現

我國執行的是勞動仲裁與訴訟程式相結合的制度。除一裁終局類案件外,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民事訴訟。此程式有利於最大可能地保障勞動爭議類糾紛得到公正化解。當然選擇的程式的越多,對於勞動爭議的當事人而言所消耗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將越大。

實務中不少勞動者並不理解勞動仲裁程式的實際意義,甚至將其視為權益維護的負累。此觀點不僅錯誤理解了勞動仲裁程式的法律本質,同時也是對勞動仲裁程式的法律性質及社會效果的誤讀。從勞動者權益合法保護的角度而言,靈活用好勞動仲裁程式能夠更加快捷、有效的解決勞動爭議,實現勞動者的權益訴求。

標籤:起訴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