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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進人才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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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進人才實施辦法

實施補貼方法

深圳市新引進博士人才生活補貼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新引進博士人才生活補貼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新引進博士人才生活補貼的申請、稽核、發放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引進博士人才,是指2021年9月1日起,經市、區(含新區、前海合作區)人力資源部門首次引進的具有博士學歷的應屆畢業生、在職人才和留學回國人員(以下統稱國內新引進博士人才),以及首次在深圳就業的具有博士學歷(學位)的港澳臺和外籍人才(以下統稱海外新引進博士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