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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汽車環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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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汽車環保標準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輕型汽車

國六排放標準的通告

粵府函〔2019〕147號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進一步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粵府〔2018〕128號)有關要求,我省決定實施《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以下簡稱國六排放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銷售輕型汽車或辦理輕型汽車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的應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在我省銷售、註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新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其中,Ⅰ型試驗(常溫下冷啟動後排氣汙染物排放試驗)應符合國6b限值要求,PN(粒子數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執行汽油車過渡限值,即6.0×1012個/kmⅡ型試驗(實際行駛汙染物排放試驗)在2023年7月1日前僅監測並報告結果。

(二)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以上市的在用輕型汽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要求。

(三)遷入非珠江三角洲區域各地級市的在用輕型汽車,經遷入地排放檢驗,符合遷入地在用車排放標準要求的,可以辦理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國家要求淘汰或鼓勵淘汰的相關車輛不得跨省或跨地級以上市遷入。

(四)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區域內在用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可以互遷。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辦理註冊登記、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銷售並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辦結轉出登記手續擬遷入珠江三角洲區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

(三)我省汽車經銷商庫存的且汽車產品合格證標註日期或者進口汽車《貨物進口證明書》標明的辦結進口手續日期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三、有關要求

(一)汽車銷售企業應當根據本通告要求組織安排好銷售計劃,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有關內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本通告有關規定的義務,並在與購車者簽訂購銷合同時予以書面提示。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新車銷售市場的監督檢查。

(二)車用成品油供應企業及自備車用燃料企業應當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廣使用國Ⅵ車用燃油的通知》(粵府函〔2018〕218號)的要求,按時保質供應國Ⅵ車用燃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車用成品油質量監督檢查。

(三)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輕型汽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標籤:汽車 東莞 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