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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能不打官司的儘量不打

心理1.11W
為什麼說能不打官司的儘量不打

我的答案是,因為打官司對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好處,有句老話說的好,明人自斷,愚人公斷,所以能合解就合解,如果是民事訴訟,必須要以調解為主,法官都先作雙方當事人的工作,最好是調解成功,對雙方當事人對社會和協穩定都是好的,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沒有辦法最後法官才能夠判決的,如果一方不服還要上訴,再到二審法院重新審理,那可真是勞民傷財,所以能不打官事最好不要打和為貴嗎。

怎麼說

能打能不打官司

儘量不打,因為能不打,光是儘量不打的意思就是我們有些矛盾,能自行化解就化解了,有些說不開的,我們自個兒商量解決最好,因為能不大官司就不打官司,因為打官司兩敗俱傷,傷傷心又傷精神,又有精神賠償,囧,又又單又傷心又傷人,所以說最好不要去打官司,有什麼事怎麼自己商量解決完了

比啥都強,這就是能不打就不打光的意思

打官司是要花錢的了,請律師諮詢費都夠你喝一壺了,寫訴訟也要收一筆,總之,到處都是收費專案,收得你打贏了都賺不回來的那種,更何況未必能打贏呢,非常麻煩,這世界有三大職業,源於三大弊病,一是思想的問題,產生教師

二是身體問題,產生醫生

三是社會問題,產生律師。三種職業都是技術性的,並不神聖,他們都未必真正能夠解決問題。

標籤: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