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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管道年檢規定

心理3.09W
壓力管道年檢規定

壓力管道的年檢規定如下:

長輸管道

年度檢驗:每年至少檢驗1次,進行全面檢驗的年度可不進行年度檢驗。

全面檢驗:新建管道一般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全面檢驗。

公用管道

年度檢驗:每年至少檢驗1次,進行全面檢驗的年度可不進行年度檢驗。

全面檢驗:GB1-Ⅲ級次高壓燃氣管道全面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8年,GB1-Ⅳ級次高壓燃氣管道、中壓燃氣管道、GB2級管道全面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12年,以PE管或鑄鐵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檢驗週期不超過15年。

工業管道

全面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和2級的,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6年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3年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判廢。

GC1、GC2級壓力管道的全面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6年按照基於風險檢驗(RBI)的結果確定的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9年GC3級管道的全面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9年

依據《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

第一百一十六條管道定期檢驗分為線上檢驗和全面檢驗。

線上檢驗是在執行條件下對在用管道進行的檢驗,線上檢驗每年至少1次(也可稱為年度檢驗)

第一百一十九條線上檢驗工作由使用單位進行,使用單位從事線上檢驗的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使用單位也可將線上檢驗工作委託給具有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機構

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2003版第19條全面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週期在在用工業管道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和2級的在用工業管道,其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6年。

從中國頒發《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以後,“壓力管道”便成為受監察管道的專用名詞。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第二條中,將壓力管道定義為:“在生產、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裝置”。

國務院2003年6月1日頒發實施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中,將壓力管道進一步明確為“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裝置,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這就是說,所說的“壓力管道”,不但是指其管內或管外承受壓力,而且其內部輸送的介質是“氣體、液化氣體和蒸汽”或“可能引起燃爆、中毒或腐蝕的液體”物質。

國務院頒佈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明確規定:壓力管道和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並列為不安全因素較多的特種裝置。

國家質檢總局2014年10月30日釋出的《質檢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裝置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所附特種裝置目錄目錄8000項中該定義改為: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裝置,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50mm的管道。公稱直徑小於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於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裝置本體所屬管道除外。

標籤:年檢 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