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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臨時救助標準

心理1.71W
民政局臨時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分為一般救助標準和重大困難標準。符合多種救助標準的按照就高原則擬定救助標準。一般救助標準根據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定,計算公式為:

臨時救助標準=當地城市低保月標準×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

根據救助物件的家庭人口、困難型別、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分類分檔制定臨時救助標準。

1、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對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視相關醫療保險補償和醫療救助後個人自負費用給予救助,按照個人自負費用分段分檔進行救助,每人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我縣城市低保月標準的3-12倍對因子女自負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每人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我縣城市低保月標準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學救助標準不低於4000元。原則上對於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孤兒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因上述原因導致家庭入不敷出的家庭,不設定起付線。對於具有一定基本生活條件,因上述原因當年度在扣除各項保險、救助後損失金額在1萬元以上。

2、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對於符合急難型物件條件、困難程度較輕的,根據救助物件困難情形,及時給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臨時救助。對於困難程度較重、救助金額較大的,參照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確定救助金額。

3、重大生活困難臨時救助標準。對於因各種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難的,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和適度提高救助額度的原則,由縣級民政部門牽頭制定綜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標準,報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部門聯席會議召集人同意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