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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的性質與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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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的性質與實質

井田制的實質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時期,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

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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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井田制度時代,由貴族,即當時之封建地主派農業指導員負責協助扶植農民,在管教上之態度不能稱為主人與奴隸間之從屬關係,故有說私田收成壞責備官吏,公田收成壞則責備農民。當時之井田制,“私田”由每家佃農各自耕作,“公田”則由八家合耕之。

後來商鞅在秦孝公時廢井田制。按照朱子的解釋,有阡陌時即是當時有井田制度。農民所耕種之田地仍得歸還封建主。但廢除阡陌後,農民不論種多少田地,只繳納賦稅,土地已經變成私有,民生便安定了。

所以嚴格意義上講,中國古代並無嚴格意義上的奴隸社會,也沒有原始共產主義社會,而是擁有短暫的封建社會。從商鞅廢除井田制度之後,中國實行的政治制度實際上是建立在郡縣制基礎上的中央集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