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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筆錄和證人證言區別

心理2.66W
律師調查筆錄和證人證言區別

兩者在性質上、形成時間以及證據地位上均有不同。

1、證人證言具有客觀性和穩定性,具有直接、顯著的證明功能,往往形成於法律關係形成之前,在司法實踐中是鑑別其它證據是否真實、可靠的重要依據

2、調查筆錄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容易受到被調查人感知能力、個人喜好以及與當事人的關係等影響,往往形成於法律關係形成之後,在司法實踐中也僅能作為輔助證據予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