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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

心理1.19W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

第一章

第二條 除另有規定者外,本細則適用於國家鐵路和與國家鐵路辦理直通運輸業務的其他鐵路。

第三條 《客規》內定義的用語意義適用於本細則。

第四條 客運營業站的啟用、封閉和變更時,由所屬鐵路局(含集團公司,以下同)於實施前60天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 車站各營業處所除應有《客規》規定的揭示內容外,為方便旅客,還應有鐵路旅行常識,全國鐵路營業站示意圖,嚴禁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的圖例或文字說明,列車開車、中轉換乘時刻,全國主要站中轉換乘時刻表。在候車區域或上、下車通道還應有相應的車次、車廂順號指引牌、檢票車次牌等導向標誌。行李包裹承運處應有行包託運須知,行包包裝標準,禁止託運和夾帶違禁品的圖例或文字說明,服務專案等。

第六條 在不違反本細則的前提下,各鐵路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訂補充規定在本局管內實行。補充規定須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旅客運輸

第一節

鐵路旅客運輸組織

第七條旅客運輸組織工作要從方便旅客出發,全面安排,按照長短途列車分工、換乘優先、保證重點的原則,合理、經濟地使用運輸能力,均衡地組織運輸。

站、車間應協調、配合,發生問題應本著以站保車的原則積極處理。站、車發生糾紛,在責任、原因不明時,站、車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開車,造成列車晚點。

第八條 要本著旅客至上的原則,堅持人民鐵路為人民的服務宗旨,周到熱情為旅客服務。對旅客在旅行中發生的困難應千方百計予以解決。

站車服務設施和引導標誌應採用《鐵路客運服務圖形標誌》或國家標準規定的圖形標誌。標準沒有規定時,自行設計的標誌應易於識別並附加漢字。

第二節

車票和其他乘車憑證

第九條 車票是旅客乘車的憑證,同時也是旅客加入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憑證。

第十條 除車票外,還可以持鐵路乘車證和特種乘車證乘車。特種乘車證包括:

1、全國鐵路通用乘車證。

2、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區機要部門使用的軟席乘車證(限乘指定的乘車位置)。

3、郵政部門使用的機要通訊人員免費乘車證,包括押運員、檢查員(只限乘坐郵車及鐵路指定的位置)。

4、郵局押運人員免費乘車證(只限乘坐郵車及鐵路指定的位置)。

5、郵局視導員免費乘車證(只限乘坐郵車及鐵路指定的位置)。

6、口岸站的海關、邊防軍、銀行使用的往返免費乘車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