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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醫學科建設國家標準

心理1.68W
核醫學科建設國家標準

核醫學科建築要求

1、建築面積:500-800 m2,考慮引進 PET 在以上基礎上, 還需增加面積 500m2。

2、選址:核醫學科屬於 3 類開放型放射性工作場所,可以 設在醫院一般建築物內,但應集中在建築物的一端或一層,與非 放射性科室相對隔離,有單獨出、入口,遠離產科、兒科、營養 科等部門。

3、設有病員專用衛生間、工作人員淋雨及衛生間、排水系 統設有三格式液體衰變池(63 ㎡左右)、設有固體衰變池 (10m2 左右)、排氣管道要求在周圍 50m 內最高,並高出本身 建築物 3m。

4、科室用房佈局按“三區”原則劃分明顯(清潔區、中間 區、汙染區)  5、科室汙染區牆壁要求防輻射塗層,防護門窗。

6、科室內設有對講、監視、廣播、網路系統。 

7、根據放射防護法規,新建、改、擴建放射性工作場所工程專案的選址和設計必須報給所在地衛生、公安、環保部門同意。報省衛生、公安、環保部門驗收合格。領取許可證,方可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