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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小校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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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小校長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設一支敬業愛崗、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校長隊伍,根據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區內公辦普通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公辦幼兒園。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校長是指由區教育局管理的公辦普通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校(園)長,含中心學校常務副校長。學校副校長的管理參照本辦法施行。普通高階中學校長由教育局報相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中國小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條教育局對校長管理實行選拔聘任制、崗位責任制、任期考核制。

第二章選拔聘任

第六條校長(幼兒園園長,下同)選拔和聘任堅持下列原則:(一)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二)注重實績、群眾公認的原則

(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七條校長除具備一般規定的任職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強政治敏銳性,有令則行,有禁則止  

(二)遵循教育規律,創造性地進行教育教學管理  

(三)善於溝通,能有效調動教師、學生的積極性  

(四)勤政廉政,公道正派,作風民主,激情向上。  

第八條新任校長必須具備下列任職資格:  

(一)應在學校中層正職崗位任職兩年以上  

(二)國小須有大專學歷或國小高階教師職稱中學須有本科學歷或中學一級教師職稱  (三)男性一般不超過45週歲,女性一般不超過40週歲,身體健康。  

第九條學校內部產生校長的程式是: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任前公示、組織聘任、任職談話。交流任職和交流提拔的校長由教育局直接聘任。  (一)民主推薦。由教育局組織,所在學校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與,填寫校長民主推薦表,統計結果作為衡量校長群眾基礎的重要依據。  

(二)組織考察。在民主推薦基礎上,考察組深入瞭解被考察人德、能、勤、績、廉等方面情況,形成書面考察材料。  (三)討論決定。考察組將考察情況向教育局黨組彙報,教育局黨組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任免事項。  

(四)任前公示。教育局對擬任人選在夷陵教育網和教育局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含週六週日

 (五)組織聘任。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教育局發文聘任。  (六)任職談話。對即將任職的校長,由教育局黨組主要負責人或其委託的黨組成員進行任前談話。  

第十條校長聘後三個月內,應結合本校實際,制訂出任期目標(辦學思路、辦學目標、工作措施等)和年度實施方案 ,提交學校教代會討論通過、經教育局批准後,與教育局局長簽定任期目標責任書。 

 第十一條校長實行任期考核制,每屆任期原則上為三年,可以連聘連任,但受聘同一學校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二條校長要積極支援學校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和戰鬥堡壘作用,支援教代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主動接受黨組織和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第三章培訓提高  

第十三條 新任校長必須參加任職資格培訓,並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在職校長必須參加五年一週期的以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研究和交流辦學經驗為主要內容的提高培訓。  

第十四條校長應積極總結 辦學經驗,教育局有計劃 地安排校長參加高階研修。 第四章考勤審批  

第十五條中國小校長請病事假,按《宜昌市夷陵區教職工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六條中國小校長外出實行報批制,鄉鎮(街道)中國小校長離校三天以內,向鄉鎮(街道)教育總幹事報批,三天以上須向區教育局報批。鄉鎮(街道)教育總幹事、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外出到宜昌市外三天以內的,須向區教育局分管局長報批,三天以上由教育局局長審批。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十七條區教育局對校長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標考核。考核主要內容為校長任期目標責任書、年度目標實施方案及上級部門工作要求,考核形式主要為個人述職 、民主測評、綜合評議。  

第十八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結果作為校長績效工資發放、續聘、解聘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任期屆滿考核合格的校長可以續聘一屆。  

第二十條 校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對涉及(四)、(五)、(六)、(七)條情形的,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校長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職或者其它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情況的  

(二)自願辭職被批准的  (三)拒不執行交流任職的  (四)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學校在重大工作考核中被評為不合格的  

(六)受到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七)學校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六章任職交流  

第二十一條 推行校長交流任職制度。校長在同一學校任職滿兩屆的,根據校長的任期考核情況可以繼續任職的,必須交流任職。  

第二十二條 校長在鄉鎮範圍內交流任職,由中心學校與鄉鎮黨委拿出方案,報教育局同意後實施。跨鄉鎮交流任職由教育局統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逐步推行城鄉之間、東西部之間、學段之間校長交流任職,逐步形成常態。 

 第二十四條校長交流任職一般在每年暑期進行。 

第七章責任監督  

第二十五條校長選聘、任用工作在區教育局黨委領導下,接受紀檢部門和全體教職工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實行校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校長在調整交流、聘任期滿、解聘和辭職後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校長離任審計由教育局組織實施。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上級有新規定,則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