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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供水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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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供水管理條例

(公開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水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使用者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城市二次供水設定的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裝置、壓力容器、供水管道、智控系統、安防系統、泵房等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都市計畫區範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運營和維護工作。其它縣(市、區)參照執行。

第四條 延安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都市計畫區範圍內城市二次供水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延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是本市二次供水水質監督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監督。

延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市市區二次供水價格管理部門。

延安市公安局是本市二次供水治安保衛監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落實二次供水治安防範主體責任。

延安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是本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專案行政審批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專案的行政審批管理工作。

延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專案工程質量的監管及建設規範標準的監督落實工作。

第五條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節約能源、供水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二次供水應當採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裝置,推行智慧化管理。

第七條 城市供水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設施佈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發揮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調控作用,合理佈置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滿足區域用水需求。

城市供水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省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制定本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標準。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力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鼓勵建設單位委託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嚴格遵照行業技術規範標準,並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在審查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時須徵求供水主管部門意見。

第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城市二次供水設計、建設應當遵照國家及地方技術規程和相關規範執行。

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要與抄表到戶、“一戶一表”改造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等統籌實施。

第十條 新建工程專案用水需要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其所需投資應當納入工程專案成本,由建設單位承擔。

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執行設計、施工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其建設費用由使用單位或產權人承擔。

“無物業、無業主委員會、無管理單位”的老舊小區,其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以政府和供水單位投入為主,居民合理分擔。

第十一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會同二次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

第十二條 積極推行二次供水專業執行維護及封閉式管理,實現供水單位抄表到戶、計量到戶、服務到戶。二次供水系統應設定水量計量裝置,並單獨計量。

第十三條 積極鼓勵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產權人依法依規委託城市供水單位統一運營、維護和管理。

新建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委託供水單位運營管理,雙方簽訂委託管理合同。

改建、擴建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供水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供水單位對相關設施、裝置進行查驗後,雙方簽訂二次供水設施委託管理合同,由供水單位執行、維護和管理。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成使用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由使用單位或產權人向供水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供水單位對相關設施、裝置進行查驗後,雙方簽訂二次供水設施委託管理合同,交由供水單位管理查驗不合格的,由使用單位或產權人自行或委託供水單位組織實施改造,合格後方可移交供水單位管理。

未委託供水單位執行、維護和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使用單位或產權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清洗、消毒單位按規範要求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出水水質檢測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產權人與供水單位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二次供水服務具體事項、服務質量、治安防範措施、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

委託管理合同簽訂後,建設單位或產權人在按約定移交設施的同時,移交相關工程和管理資料,包括竣工總平面圖、結構裝置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工程驗收報告等工程檔案資料和裝置清單、檢測報告、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等設施檔案及圖文資料。

第十五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執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和規範。

第十六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執行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執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水。

因工程施工、裝置維修等情況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執行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使用者做好儲水準備因裝置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使用者。停水時間超出24小時的,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供水,並及時報告供水主管部門。

因水質汙染或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停水時,執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使用者,並分別向城市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和衛健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執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設施、裝置的技術性能和執行要求,熟練掌握操作規程。

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清洗消毒的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執行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對儲水設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並建檔立卡,定期公示

(二)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安全正常執行

(三)確保供水水壓、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負責按照相關規定,對住戶計量水錶進行週期檢定或到期更換

(五)負責處理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和服務的投訴

(六)負責對使用者實行計量、抄表和收費到戶

(七)負責處置二次供水設施執行突發性事件

(八)制定二次供水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執行維護、修理更新成本由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供水價格時一併考慮,納入水價構成,實行使用者終端水價。二次供水設施執行電價執行居民用電價格,應單獨裝表計量。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使用的涉水材料產品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裝置和材料。

第二十一條 執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水質管理制度,並按規定定期對二次供水出水取樣檢測,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執行管理單位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執行管理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有異常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執行管理單位、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及衛健部門報告。執行管理單位、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及衛健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二次供水水質安全。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2024年 月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