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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農村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

心理1.25W
甘肅省農村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

1、人事勞動和財政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審批、安置以及崗位等各項補貼的稽核發放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負責對公益性崗位開發和就業人員的管理。

2、凡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服從安排到公益性崗位就業的人員,不再作為就業困難物件給予幫扶。

3、對他人採用冒名頂替等辦法從事公益性崗位,並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金補貼的,經核實後,追回已發放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金補貼,並收繳核銷持證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

4、非職工過錯等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協議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停止享受政府給予的崗位補貼。但由財政部門繼續為其補貼社會保險費,直到合同期滿。

5、在公益性崗位上就業的人員,自動離職、累計請假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或者違反用人單位規定被提前解除勞務協議的,本人不得享受在公益性崗位上的就業待遇。

6、對自動離職、退休、解聘或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向人事勞動保證部門和財政部門上報,由財政部門停發公益性崗位等各項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