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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開採規範

心理3.3W
地下水開採規範

凡需開採地下水、新打機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程式申請取水許可。取水許可未經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開採、取用地下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地下水允許開採量是指通過技術經濟合理的取水構築物,在整個開採期內出水量不會減小,動水位不超過設計要求,水質和水溫變化在允許範圍內,不影響已建水源地正常開採,不發生危害性的環境地質現象的前提下,單位時間從水文地質單元或取水地段中所能取出的地下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