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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法律改革的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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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法律改革的主要特點

關於漢代法制的特點:

一、漢代初期(從漢高祖到漢武帝時期)

這個時期漢朝法律制度的特點是以黃老思想為指導思想。而此時的黃老思想相比戰國時期的黃老思想有了進一步的發展,融匯了儒家和法家的思想,以道為本,兼顧法儒。黃老思想主要表現為主張文武並用,德刑相濟,明法修身,約法省刑,刑不厭輕,罰不厭薄。此時漢朝剛剛建立,民生凋敝,國庫空虛,人民普遍希望一個安定的生活環境。同時統治集團內部對黃老思想也是偏愛有加,所以在此期間逐步確立了“與民休息”寬省法刑”的政策思想。

高祖時期的立法制定《九章律》《傍章》等法律,以及在呂后時期制定的《二年律令》在黃老思想的指導下,這一時期的漢朝法制集中表現出了漢承秦制的特點。特別是在《二年律令》中,這一特點表現得更加明顯,同時,此時漢朝的法律也較秦朝的法律制度有了相應的發展。承襲前代法律制度,並加以改革創新,這使得封建法制得到了最終確立,漢承秦制對後世封建禮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二、文景時期

文景時期漢代法制我認為應該是對黃老觀點的發展。這一時期,社會經濟較漢初有了進一步的發展、社會穩定。這一時期法制的特點應該是對人的教化和保護。此時期最重要的法律實踐便是漢文帝廢除肉刑,規定歲刑刑期,頒佈《箠令》。文景時期的法律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廢除肉刑規定徒刑,儲存了勞動力,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答刑和徒刑的廣泛使用,為中國的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礎。

三、漢武帝以後

漢武帝時期,黃老思想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而此時儒家思想確立了它在封建社會的主導地位。其核心思想“德主刑輔,禮法並用”得到了大量的應用。這一思想對後世也長生了巨大的影響,歷代封建王朝都以此思想作為基本的法制指導思想。

漢武帝時期,在法律形式上,禮儀制度開始法典化,維護皇權父權和夫權,在刑法方面,創設了上請和親親得相首匿的法律制度。由於獨尊儒術和統治者的提倡,春秋決獄開始盛行,其核心是論心定罪。而對比漢初的《九章律》適用的刑罰寬鬆,對當時連年征戰,百姓貧耗引發的尖銳的社會矛盾有緩和作用。還有便是“錄囚”制度的首創,並被後來各朝代延承。其三,大赦制度的建立以及秋冬行刑制度的建立。這一時期的法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

漢代法律改革的主要特點

漢代法律的主要特點。

(1)以“德主刑輔”為法制指導思想。

(2)加強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

(3)改革刑制,向新五刑制過渡。

(4)推行抑商政策,打擊商人勢力。

標籤:漢代 法律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