靚麗時尚館

位置:首頁 > 健康生活 > 心理

刑罰處罰的根本原因

心理8.36K
刑罰處罰的根本原因

犯罪分子侵害國家、集體及個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依法應當處於相應的刑罰處罰。

刑法: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對於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犯罪分子被判刑的根本原因是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凡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均構成犯罪,構成犯罪就要被判刑。《刑法》對犯罪的規定:《刑法》第十三條對犯罪概念給予了法定概念,規定了什麼行為屬於犯罪。

例如,其中內容包括: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