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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六條禁令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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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六條禁令的內容是什麼

一、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縣及以上行政區域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

二、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縣及以上行政區域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檔案。

三、嚴禁在管轄爭議解決前,擅自派警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辦案。依法依規進行先期處置的除外。

四、嚴禁對異地公安機關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續完備的辦案協作請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撓、製造管轄爭議、爭奪案源戰果,或者設定條件、收取費用、推諉拖拉。

五、嚴禁違反保密規定洩露異地公安機關提出的辦案協作請求資訊。

六、嚴禁未按規定報經批准,佩帶槍支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執行任務。現場緊急情況除外

人民警察六條禁令:

一、嚴禁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服刑人員

二、嚴禁違規使用槍支、警械、警車

三、嚴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員及其親屬的財物

四、嚴禁為服刑人員傳遞、提供違禁物品

五、嚴禁工作期間飲酒

六、嚴禁參與賭博。

違反上述禁令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紀律處分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嚴禁在工作日、值班備勤、安保任務、公務出差、學習培訓期間和其他工作時間飲酒。

二、嚴禁領導幹部之間、單位之間相互宴請。

三、嚴禁接受下屬或地方公安機關的宴請。

四、嚴禁接受管理和服務物件的宴請。

五、嚴禁出入私人會所或參與 “ 一桌餐 ” 。

六、嚴禁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酗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