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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簽訂的條約

心理1.06W
1871年簽訂的條約

1871年簽訂的《中日修好條規》被認為是近代中國第一個平等的建交條約。

其中約定“兩國既經通好,自必互相關切。若他國偶有不公及輕藐之事,一經知照,必須彼此相助,或從中善未調處,以敦友誼”。這反映出 清政府希望聯日抵禦西方侵略。

《中日修好條規》(日本稱日清修好條規)是1871年(清同治十年,日本明治四年)9月13日中國清朝政府與日本明治政府在天津簽訂的條約,同時附有《中日通商章程》。中方代表為李鴻章,日方代表為伊達宗城。

日本明治維新以後,謀求對華建交,此舉得到清朝大臣李鴻章的呼應。在談判之際,日本企圖在中國攫取西方列強所有的特權,但談判的主動權一直掌握在中方手中,李鴻章等為了將對日關係和對西方關係區別開來,故意將“條約”之名改成“條規”,並反對將日本“天皇”稱號寫進文字中、拒絕日本提出的“一體均沾”的最惠國待遇條款和內地通商權,最終迫使日方屈服,貫徹了中方的主張。《中日修好條規》還規定中日兩國互不侵犯,共同享有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權,因此一般認為這是一個平等條約。

日本對《中日修好條規》並不滿意,在此後二十多年中屢次要求修約,但均被清政府拒絕。甲午中日戰爭後,《中日修好條規》作廢,代之以不平等的《中日通商行船條約》。

1871年簽訂的條約

《中日通商章程》為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於1871年(同治十年)簽訂的條約。1872年(同治十一年),日本提議修改此條約未果。1873年(同治十二年),清朝政府派李鴻章與日本使節在天津進行換約。

為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於1871年(同治十年)簽訂的條約。1872年(同治十一年),日本提議修改此條約。1873年(同治),清朝政府派李鴻章與日本使節在天津進行換約。《日清修好條規》,是在1871年(明治4年)9月13日,日本與清朝之間簽訂的條規.日本大使為伊達宗城而清朝大使為李鴻章。

標籤:簽訂 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