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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海洋法系國家

心理2.59W
歐洲海洋法系國家

Common Law System

亦稱 “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

海洋法系最早發始於英格蘭,當時已經形成了領主封領地的制度,但是權利很分散,國王權利較小,而且立法系統和行政體系都很屬地化。威廉一世征服英格蘭後,為了維護統治力,他同意將維持愛德華國王時期各個地方的習慣法,在此之上,威廉一世還創立了巡迴審判法庭,用來解決糾紛。

後來在亨利二世統治時期,普通法得以更廣泛發展,他還設立了中央法院系統,並任命專業法官、將巡迴法院定期化,還確立了陪審團制度。後來隨著英國的擴張,這一套法律體系也被傳播到世界各地,尤其是英國的殖民地當中。

目前世界1/3的人口生活在海洋法系的民法系統中。最大的特點是判例法,也就是反覆參考判決先例,最終產生道德觀念的約定成俗的法律。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中國香港新加坡等。是西方國家中與大陸法系並列的歷史悠久和影響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傳統、判例和習慣為判案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