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詭祕之主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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詭祕之主版權

詭祕之主的版權,在法律層面上是屬於作者的,閱文是租借版權直到作者死後五十年,並且是獨家許可權,烏賊終生都沒有這部作品的任何使用權。

如果烏賊活的夠久,這部作品閱文可以賣100多年。

這種租借類似於租房子,就是蛋殼公寓的模式,做一個二房東中介,成為壟斷消費者的平臺。

閱文沒有買斷作品版權,是因為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版權歸屬於法人組織的,保護期固定50年。

而且買斷合同的價格更高,品質卻不能得到保障,所以現在買斷合同已經不常見了。

烏賊能不能買回自己的版權可以的,提起訴訟就行。但是違約賠償金,起步價至少要賠償版權全部收益的兩倍現金。不是我看不起烏賊,真要這個價錢,他不一定出的起。

還有,這個賠償是需要對價的,就是按照起訴時算起,當時的版權價值,加上閱文的推廣運營費用,這個法院認可的是閱文這個版權權利人提供的相關證據。

因此違約賠償金還會進一步增長,作者提供證據是不會被法院採納的,這是因為作者已經沒有了版權權利,不具備提供證據的身份,這是明文寫進著作權法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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