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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數量規定

心理1.84W
公務用車數量規定

機要通訊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含工勤人員編制)在25人以內可配備1輛公務車超過25人的單位,原則上每25人配備1輛公務用車。特殊部門因工作需要的,確需超編制配備公務用車的,可申報批准後增加公務用車。

標籤:公務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