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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雜水回用標準

心理3.32W
城市雜水回用標準

1 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不應超過水質標準所規定的限量

2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裝置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裝置外部應塗淺綠色標誌,以免誤飲、誤用。

3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標籤:城市 回用 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