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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單位依法應當設立安全總監

心理2.94W
哪些單位依法應當設立安全總監

下列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總監。

(1)礦山企業。如煤礦、鐵礦、金礦、石膏礦、油田企業等。

(2)金屬冶煉企業。從事達到國家規定規模(體量)的高溫熔融金屬及熔渣的生產活動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如鍊鐵廠、鍊鋼廠、冶銅廠等。

(3)運輸企業。主要包括鐵路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企業、水上運輸企業、航空運輸企業和管道運輸企業。

(4)建築施工企業。主要包括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電力工程等施工總承包企業。

(5)粉塵涉爆企業。金屬製品加工、木製品加工和糧食飼料加工等粉塵涉爆企業,如傢俱廠、麵粉廠等。

(6)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活動的企業,以及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活動的企業。

(7)危險物品使用企業。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爆破單位。

2、上述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從業人員達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總監。

安全生產一直是國家特別重視的一項工作,一般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總監,另外高危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