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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執法的範圍

心理1.25W
交警執法的範圍

執法範圍

1、負責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規劃,對道路交通意外職責再次認定,對傷殘程度進行再次評定、對車輛損失的程度進行再次判定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註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 3、負責機動車行駛證的核發、補發,並負責機動車行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 4、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事項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6、負責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規,維護交通秩序,處置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增加:依法履行職責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執勤執法時堅決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做法應當堅決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對違法做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做法處置流程限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依法履行職責時,嚴禁下列做法:1、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行駛證和機動車號牌2、違背限定當場收繳罰金,當場收繳罰金不開具罰金收據、不開具簡易流程處罰決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金金額3、利用職務便利索要、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4、違法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5、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6、有意為難違法做法人 7、因自身的犯錯與違法做法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紛爭或者衝突 8、從事非職責範圍內的活動。

標籤:執法 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