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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隊運動員伙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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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隊運動員伙食標準

1、各代表團(隊)運動員、教練員、領隊、醫生、工作人員的伙食標準為每人每天80元(早餐15元、中餐30元、晚餐35元)2.裁判員、大會工作人員及在編興奮劑檢測人員伙食標準參照運動員標準,費用由大會負擔3.在編工作人員不在大會食宿的由大會每人每天補助5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體育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援體育事業。

第四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年、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

第十條 國家提倡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增進身心健康。

社會體育活動應當堅持業餘、自願、小型多樣,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實施體育鍛煉標準,進l行體質監測。

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社會體育活動進行指導。

第二十六條 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運動員和運動隊,應當按照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拔和組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七條 培養運動員必須實行嚴格、科學、文明的訓練和管理運動員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以及道德和紀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