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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最遲不能超過幾個月

心理3.27W
工傷鑑定最遲不能超過幾個月

用人單位應當在三十天內申請,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受傷職工可以在一年內自行申請。

超過一年的則不能申請了。但是可以以人身損害為理由提起訴訟,要求單位按照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標籤:工傷 最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