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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環衛工人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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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環衛工人的待遇

具體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法律僅規定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低於,可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足。拒不補足的,可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