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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哪幾種違章建築不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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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哪幾種違章建築不用拆除

農村有三種違建是可以不拆除的

1、程度並不嚴重的“一般違建”,罰款、改正、補辦證件即可,不應隨意限期拆除

①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於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建造的建築,由縣級以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②對其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

③對於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則適用已被廢止的《都市計畫法》的規定。其在《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指出,在都市計畫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都市計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④影響都市計畫,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⑤可見違建通常可分為“一般違建”和“嚴重違建”,對於程度並不嚴重的一般違建,罰款、改正、補辦證件即可,不需要限期拆除對於嚴重違建,才應當限期拆除。

2、在1990年前修建的房屋,形式上差一些證件,但實質上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不應隨意限期拆除

①當事人的房屋修建於1990年《都市計畫法》施行前,雖房屋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甚至是房屋所有權證,但其房屋卻不違反當時和今天的都市計畫,且依規申辦過相應證件,能夠提供涉案房屋符合建造法律規定的證明材料。

②《都市計畫法》施行前的這類房屋就是形式上差一些證件,但實質上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據此,因歷史遺留原因所導致的違法建築大量客觀存在,簡單地將無規劃審批手續的房屋一律視為違法建築予以責令限期拆除,是一種錯誤、片面的認識,不符合我國國情,更不符合行政行為保障民生的基本目的原則。

3、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及徵收補償方案公告後再去認定的“違建”,不應隨意限期拆除

①已被劃入當地徵收拆遷範圍的房屋,違建認定、處置依法應於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進行。

②一旦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及徵收補償方案公告,再將被徵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建進而威脅實施行政強拆,這種行為是屬典型的行政目的不當的變相逼遷行徑,是打著拆違旗號所實施的侵害被徵收人合法補償權益的做法,這是為徵收法規所不容的。事實上,一旦涉案建築被列入了徵收專案區域,對其所進行的“限期拆除”往往很難經受得起法律的嚴格檢驗

第一種,新農村改造舊村貌進行全面拆除搬遷,再進行鄉村振興農戶安排宅基地建設,因手續還沒有辦理完整的違規宅基地

第二種,因自然災害問題進行搬遷建設已批准但未辦理手續違規宅基地

第三種,孤獨孤單老人等貧困戶己批准手續但還沒有到位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