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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鬧事的界定標準

心理1.34W
聚眾鬧事的界定標準

糾集3人以上,有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

聚眾鬧事是指糾集多人實施犯罪行為,一般應當是糾集3人以上,有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積極實施犯罪活動,行動特別賣力,情節比較嚴重的積極參加者,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過程中,有時還會有受矇蔽的群眾,被威脅的一般違法者、圍觀者、起鬨者,糾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積極參加者在內3人以上。

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鬧事引得眾人圍觀起鬨的,不構成聚眾鬧事。聚首聚集眾人的手段多種多樣,可以是煽動、收買、挑撥、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後唆使、策劃而不親自實施具體擾亂行為人的。

行為人擾亂禮會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眾衝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門前、院內大肆喧囂吵鬧封鎖大門、通道,阻止工作人員進入圍攻、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毀壞財物、裝置強佔工作、營業、生產等場所強行切斷電源、水源等等。行為人在實施本罪中,毆打工作人員,毀損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實行數罪併罰。

所謂聚眾是指糾集多人實施犯罪行為,一般應當是糾集3人以上,有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積極實施犯罪活動,行動特別賣力,情節比較嚴重的積極參加者。

民事訴訟

(一)聚眾鬧糞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後果的,聚眾鬧事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二)參加聚眾鬧事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及死亡行為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眾鬧事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行為人明顯構成犯罪的除外。

標籤:聚眾鬧事 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