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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燃禁放通告

心理2.46W
北京市禁燃禁放通告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汙染,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居民、村民、幹部、職工和學生中廣泛深入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 本市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

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遠離市區的農村地區,經區人民政府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暫不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

其他遠郊區、縣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準生產、運輸、攜帶、儲存、銷售煙花爆竹。

在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以外的地區,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須經公安機關批准。

第六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一)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攜帶煙花爆竹的,沒收全部煙花爆竹,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全部煙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未滿18週歲沒有經濟收入的,對他的罰款或者由他負責賠償的損失,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

第十條 國家及本市慶典活動燃放禮花,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併發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