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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審批管理辦法

心理1.92W
臨時用地審批管理辦法

在臨時用地使用範圍、選址要求和期限方面,《辦法》一是界定了臨時用地使用範圍,對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用地的具體使用情形進行了細化,增加了“考古和文物工地建設臨時性設施使用臨時用地”內容。二是明確了臨時用地選址要求,強調“應儘量不佔或少佔耕地,可利用劣質耕地的,不佔用優質耕地”。三是明確了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強調“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週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施工需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

在臨時用地審批方面,《辦法》一是明確了審批主體和許可權,規定“涉及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臨時用地,由設區的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其他臨時用地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二是明確了申請流程、要件清單,並提出了20個工作日的審批時限要求。三是明確了使用要求,強調“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

在臨時用地恢復方面,《辦法》一是明確了復墾時限,規定“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復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批准可適當延長復墾期限,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二是明確了恢復標準,要求“拆除臨時建築,恢復原地類,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鼓勵未利用地復墾為耕地,新增耕地可納入佔補平衡指標交易”。

在臨時用地監管方面,《辦法》一是明確了復墾監管責任,規定“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臨時用地使用權人依法使用臨時用地和履行復墾義務,省級自然資源部門每半年對佔用耕地和基本農田臨時用地的使用和復墾情況進行抽查通報,按年度統計縣(市、區)範圍內臨時用地復墾情況,對超期一年未完成土地復墾規模達到應復墾規模20%以上的縣(市、區)暫停新的臨時用地審批”。二是明確了法律責任,規定“對臨時用地使用人違法違規使用臨時用地、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等違法行為,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查處。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臨時用地審批和監管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