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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經營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心理1.38W
湖北省經營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一、使用臨時用地的原則

(一)臨時用地由各縣、市(區)協調指揮部會同國土、林業部門負責根據長韶婁高速公路工程在本轄區內的工程設計臨時用地的總數量,按各施工單位申報的臨時用地計劃及時、分批次地提供。

(二)臨時用地應遵循“誰使用誰負責辦理手續及恢復和移交工作”的原則。施工單位(承包人)作為臨時用地使用方,需向國土、林業等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法律手續,並負責恢復已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向縣級協調指揮部辦理移交工作。

(三)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工程設計使用臨時用地。在特殊情況下,可根據施工現場的地質變化等實際情況,對臨時用地的地點、土地類別、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適當的調整。對取土區臨時用地,施工單位必須先進行勘測、實驗,獲得真實、準確的地質資料,防止取而不能用,用而不能全用,造成浪費臨時用地。

(四)臨時用地使用單位在使用臨時用地時要做到儘可能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的,不佔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佔用好地。在臨時用地使用過程中,切實做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

(五)嚴禁臨時用地單位與被用地單位或個人私下處理臨時用地,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六)臨時用地的所有費用由承包人支付:包括臨時用地青苗補償費、土地損失費、復墾保證金及國土、林地(佔用林地的)審批的相關規費等費用。

二、臨時用地的報批程式

(一)臨時用地範圍,臨時用地指施工駐點、施工便道、拌合場、預製場、取、棄土場等。

(二)臨時用地的報批程式

1、施工單位根據工程需要在進行選址、勘測後,將臨時用地平面圖(需核准名稱)標註在用地及拆遷用地圖上,同時將臨時用地的用途、位置、數量、土地類別、土地所屬鄉(鎮)、村、組等填寫《長韶婁高速公路臨時用地申報表》(附件2)。經鄉(鎮)和縣、市(區)協調指揮部確認,由監理處、工作站、長韶婁公司協調部和分管協調的領導簽字同意後,持申報表返回縣、市(區)協調指揮部申請辦理臨時用地等手續。

2、施工單位申請臨時用地得到相關部門批准後,施工單位需與縣市(區)協調指揮部正式簽訂使用臨時用地的協議,並按照協議的要求支付使用臨時用地的費用,對被用地單位和農戶就青苗、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

3、佔用耕地作為臨時用地的,施工單位還需向業主報送臨時使用耕地復墾承諾函,並提供臨時使用耕地復墾方案(包括可行的耕作層土壤剝離收集管理方案),復墾方案要同時報所轄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認可,並按規定交納復墾保證金。

4、施工單位完成臨時佔用耕地的復墾工作後,需經縣市(區)協調指揮部會同國土部門按經國土管理部門審批認可的復墾方案進行驗收,施工單位憑縣市(區)協調指揮部及國土部門同意驗收合格的證明退還復墾保證金。若施工單位臨時使用的耕地復墾後經驗收不合格或未對臨時佔用耕地進行復墾的,由縣市(區)協調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對臨時用地進行復墾。復墾經費從施工單位繳納的復墾保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業主將從施工單位質保金或工程計量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給相關協調指揮部,若地方協調指揮部未及時復墾造成的後果,施工單位和業主方不負任何責任。

三、臨時用地使用要求

(一)施工單位使用臨時用地的數量以工程設計數量為準,各縣、市(區)協調指揮部和施工單位都要嚴格進行控制。由於工程需要,需超設計使用臨時用地的,由施工單位申請,經監理處報工作站核准數量,並經公司協調部和分管協調的領導審批同意後,再報縣、市(區)協調指揮部辦理用地手續。

(二)若使用耕地作為臨時用地的,要對耕地的耕作層土壤進行剝離,集中堆放管理,以便於以後用於土地復墾、綠化和重新造地用土,以縮短耕地熟化期,提高土地復墾質量。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後,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清除臨時用地上的廢棄物,平整土地臨時佔用耕地的,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履行復墾義務。

(三)長韶婁高速公路是省重點建設工程專案,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最長為三年。臨時用地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施工單位必須在使用臨時用地期滿15日前向原批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並重新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非法佔用土地或林地情節較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經處罰後補辦手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復墾要求

(一)臨時用地佔用耕地的使用期滿後必須進行復墾,復墾完成後由國土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村組驗收,驗收合格後則退還復墾保證金,對於不能和不願復墾的預製場、棄石、棄渣場等,原則上按佔用地徵用標準減去使用期間的補償費後的差價部分交由縣(區)指揮部組織復墾或作其它處理。

(二)臨時用地復墾應當因地制宜,實行綜合整治,做到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漁則漁,有條件的應儘量復墾成耕地或其它農用地。

(三)臨時用地在使用過程中應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如有水土流失,造成當地群眾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處理。

(四)凡通過了當地鄉(鎮)村、組同意,可以不需要復墾的施工便道、拌和場、承包人駐地等必須由鄉級政府出具證明可以不予復墾(視為已復墾)。

鄂土資規[2009]3號各市(州)、縣(市、區)、神農架林區國土資源局、廳屬各單位:為了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規範臨時用地使用行為,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臨時用地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我省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明晰臨時用地範圍臨時用地,是指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在短期內使用的,與生產生活或建設工程有關的不宜辦理徵地和農用地轉用手續的臨時性土地。臨時用地範圍應嚴格界定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工程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包括工程建設施工設定的臨時攪拌站、預製場、材料堆放場、施工道路和其他臨時工棚用地、工程建設過程中取土場、棄渣(土)場、架設地上線路、敷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地質勘察過程中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搶險、救災等需要緊急使用的土地四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臨時用地。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為臨時用地:都市計畫道路路幅用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城市廣場等公用設施和綠化用地,居民住宅區內的公共用地,基本農田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內的土地,公路及通訊管線控制範圍內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電力設施、測量標誌、氣象探測環境等保護區範圍內的土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特用林地和重點防護林地,其他不宜臨時使用的土地。二、明確臨時用地使用條件使用臨時用地應遵循依法報批、合理使用的原則。要堅持節約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佔用耕地可利用劣質土地的,不佔用好地。要嚴格用途管制,經批准使用的臨時用地,用地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臨時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將臨時用地出賣、抵押或轉讓給他人,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不得影響城市建設規劃、市容衛生,妨礙道路交通,損壞通訊、水利、電路等公共設施。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適時按規定補辦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專案工期較長確需延長期限的,須按有關規定程式辦理延期用地手續。三、嚴格臨時用地審批程式(一)用地申請。臨時用地使用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對符合臨時用地條件的,由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用地單位依據有關政策簽訂臨時用地協議,並由用單位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用地單位申請臨時用地時,向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