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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安全會議是什麼機構

心理1.98W
俄羅斯聯邦安全會議是什麼機構

聯邦安全會議室俄羅斯安全決策最高諮詢機構。

安全會議由聯邦總統任主席。成員分常務成員和普通成員兩類。人選由安全會議祕書提議,聯邦總統批准。16名普通成員僅有議事權。

現任常務成員共12名:安全會議祕書帕特魯舍夫和副祕書努爾加利耶夫,聯邦安全域性局長博爾特尼科夫、對外情報局局長弗拉德科夫、國防部長紹伊古和內務部長科洛科利採夫等四個強力部門領導人,總理梅德韋傑夫、議會上院主席馬特維延科、下院主席納雷什金、總統辦公廳主任伊萬諾夫和外交部長拉夫羅夫等五個重要機構一把手,以及曾任內務部長和議會下院主席的格雷茲洛夫。

安全會議日常工作由祕書和第一副祕書領導。現任祕書為帕特魯舍夫,第一副祕書為阿韋裡揚諾夫。此外有5名副祕書和3名祕書助理。

聯邦安全會議設學術委員會。主席由安全會議祕書擔任。成員共150名,主要是強力部門等職能部門高官、強力部門科研機構負責人、俄羅斯科學院等研究機構的著名學者和戰略企業高管。

安全會議下設獨聯體問題委員會、軍事安全委員會、公共安全委員會、經濟與社會領域安全問題委員會、資訊保安委員會、生態安全委員會和戰略計劃問題委員會等七個跨部門委員會。

安全會議審議的問題囊括國家安全的所有領域。國家根據安全會議通過的決議,採取各種著眼長遠目標的危機應對措施。

主要工作分國內國外兩部分。

俄羅斯聯邦安全會議是為國家元首在安全決策方面提供諮詢、起草檔案的機構,成立於1992年6月3日,前身是1990年成立的蘇聯安全會議。1992年3月,俄聯邦最高委員會通過《安全法》,該法律確定了聯邦安全會議的職能和權力及其成立程式。同年6月,根據時任總統葉利欽的命令,這一機構正式成立。安全會議由總統擔任主席,祕書由總統任命並直接對總統負責。

該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確定社會和國家的重要利益,闡明國家安全面臨的內外威脅確定保障俄聯邦安全戰略的主要方向,組織籌備保障國家安全的聯邦總體綱要向總統提供關於保障個人、社會和國家安全的建議協調聯邦執行權力機關和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實施安全保障行動,並評估這些行動的效果。此外,安全會議還被賦予審議外交、軍事政策和法案,起草有關總統命令等職能。

《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安全會議人員構成包括主席(總統)、祕書、常委(11人)和委員(18人)。常委和委員由總統根據祕書的建議任命。在會議投票時,常委擁有表決權,而委員只有發言權。安全會議通常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為了討論國家主要政策,主席通常每週與常委舉行一次會議。

除了總統、祕書,安全會議常委還有總理、議會兩院議長、外長、國防部長等人。其主要工作機構是跨部門委員會,負責為安全會議準備國家安全政策方針的建議與諮詢等工作。

俄羅斯安全決策最高諮詢機構——聯邦安全會議

俄羅斯聯邦安全會議是為國家元首在安全決策方面提供諮詢、起草檔案的機構,成立於1992年6月3日,前身是1990年成立的蘇聯安全會議。

根據《俄羅斯聯邦安全會議條例》,安全會議是“憲法規定的諮詢機關”,為俄羅斯總統起草有關安全問題的決議,涵蓋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個人安全,在保障個人、社會和國家重要利益免遭內外威脅方面奉行全國統一政策。安全會議負責起草的檔案範圍還包括國防組織、軍事建設、軍工生產、對外軍事和軍工合作、安全領域國際合作等。

任務和職能

安全會議的任務:

一,為聯邦總統行使國家安全保障方面的權力提供一切必要條件。

二,制訂保證國家安全的國策並監督其實施。

三,預測、發現、分析、評估對國家安全的威脅,評估戰爭危險和軍事威脅,制訂消除危險和威脅的措施。

四,向聯邦總統提供如下各方面的建議:預防和消除緊急情況以及克服其後果的措施為保障國家安全而運用特種經濟措施實施、延長和撤銷緊急狀態,實施或撤銷軍事狀態改組負責安全保障的現有國家機關,組建該領域新的國家機關批准和修訂俄羅斯聯邦國家安全戰略、保障國家安全和國防領域的其他構想和學說。

五,制訂國家對外政策和軍事政策基本方針。

六,協調聯邦和聯邦主體行政機關執行聯邦總統有關保障國家安全的決議的工作。

七,評估聯邦行政機關在保障國家安全方面工作的成效,制訂評估標準和指標。

安全會議的職能:

一,審議國家安全保障、武裝力量及其他軍事機構的建設和發展、武裝力量的運用、軍工生產、動員準備、對外軍事和軍工合作等問題,審議保衛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主權獨立與領土完整、安保領域國際合作等問題。

二,在情報分析的基礎上,從戰略上評估實施安保領域國家政策基本方針的程序、本國社會政治和經濟形勢、人權和公民權狀況、法治狀況、反恐反極端主義措施的執行效果、戰爭危險和軍事威脅、現代化武器和軍民兩用安保技術的研製與裝備、執行反麻醉品政策的情況、對外軍事和軍工合作、國際安保合作、資訊保安和資訊社會的發展、聯邦和地方行政機關安保領域的工作,協調聯邦和地方執行總統安保決策的工作。

三,制訂和修訂保障國家安全的標準和指標。

四,實施安保領域的戰略計劃,評估落實戰略規劃檔案的工作效率,修訂戰略規劃檔案和國家戰略優先,協調聯邦區制訂戰略規劃檔案的工作。

五,參與實施國家對外政策和軍事政策基本方針、國家軍工生產及對外軍事合作和軍工合作政策的基本方針。

六,審議安全會議職權範圍內的聯邦立法檔案和定額檔案的草案。

七,為總統起草有關保證國家安全、組織國防、監督聯邦行政機關安保工作的定額法檔案。

八,組織聯邦安保專項綱要的制訂工作,監督其實施情況。

九,監督國防、安全和護法工作財政開支的專款專用。

十,審議安全會議祕書提交給聯邦總統的有關國家安全狀況和加強安全措施的年度報告。

十一,審議聯邦政府工作成果和工作方針的年度報告。

十二,審議總統領導的聯邦行政機關工作成果和工作方針的年度報告。

十三,組織安全會議職權範圍內的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