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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心理1.2W
民用建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2、0.

1 城市居住區 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

2 居住小區 一般稱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

3 居住組團 一般稱組團,指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

4 居住區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2.0.

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築基底佔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2.0.

6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R02)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2.0.

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車地面停放場地。2.0.

8 居住區(級)道路 一般用以劃分小區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與城市支路同級。2.0.

9 小區(級)路 一般用以劃分組團的道路。2.0.

10 組團(級)路 上接小區路、下連宅間小路的道路。2.0.

11 宅間小路 住宅建築之間連線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0.

12 公共綠地(R04)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遊園和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等。2.0.

13 配建設施 與人口規模或與住宅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2.0.

14 其它用地(E) 規劃範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應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2.0.

15 公共活動中心 配套公建相對集中的居住區中心、小區中心和組團中心等。2.0.

16 道路紅線 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2.0.

17 建築線 一般稱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2.0.

18 日照間距係數 根據日照標準確定的房屋間距與遮擋房屋簷高的比值。2.0.

19 建築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點綴、裝飾和美化作用的、從屬於某一建築空間環境的小體量建築、遊憩觀賞設施和指示性標誌物等的統稱。2.0.

20 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基底總面積的比值(層)。2.0.

21 高層住宅(大於等於10層)比例 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2.0.

22 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 中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2.0.

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m²)。2.0.

24 人口淨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m²)。2.0.

25 住宅建築套密度(毛)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套數(套/hm²)。2.0.

26 住宅建築套密度(淨)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套數(套/hm²)。2.0.

27 住宅建築面積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萬m²/hm²)。2.0.

28 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萬m²/hm²) 2.0.

29 建築面積毛密度 也稱容積率,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萬m²/hm²)或以居住區總建築面積(萬m²)與居住區用地(萬m²)的比值表示。2.0.30 住宅建築淨密度 住宅建築基底總面積與住宅用地面積的比率(%)。2.0.31 建築密度 居住區用地內,各類建築的基底總面積與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2.0.32 綠地率 居住區用地範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佔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其中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不應包括屋頂、晒臺的人工綠地。2.0.32a 停車率 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2.0.32b 地面停車率 居民汽車的地面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築總面積與新建的建築總面積的比值。記得以後多看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