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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獎勵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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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獎勵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公務員的獎勵按照規定,由低到高分別是: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榮譽稱號。

年終一次性考核,獲得優秀的同志可以被看作是受嘉獎一次,連續三年考核優秀的,可以記三等功。

在工作中,對做出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對做出重大貢獻的,記二等功對做出傑出貢獻的,記一等功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等稱號。

此外,公務員的特殊榮譽稱號是獎勵最高的級別等次,比如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最低的授予機關是省級以上機關。所以人民滿意公務員有兩種,一種是某省人民滿意公務員,另一種是全國人民滿意公務員

1、公平合理、獎勵得當原則:是指在一個單位內,或一個可以比較的範圍內,獎勵標準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家庭背景、地位以及與領導者關係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獎勵要注重實效,就是要求重視獎勵的社會效果,獎勵要達到表彰先進,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引導廣大公務員積極向上的目的。不能搞形式主義,為獎勵而獎勵。

3、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在對公務員實施獎懲時,必須兼顧到人們的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